(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冬季项目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规范冬季项目竞赛组织工作,发展冬季项目体育事业,提高冬季项目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全国性、跨省市的区域性冬季项目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 冬季体育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标准的体育项目名称和竞赛名称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颁布,在各级各类冬季项目体育竞赛活动中严格规范使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主管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 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 举办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冬季项目体育竞赛。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和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每年6月统一审批、制定跨年度的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计划。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计划只列入有国家行政拨款的比赛和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未列入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计划的比赛,实行一事一报、单独审批的制度。
第七条 申请举办计划外的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 申请举办计划外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第九条 申请举办计划外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五)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请承办国际性单项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应在比赛的前一年向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一)拟承办的比赛名称、时间;
(二)承办的目的;
(三)承办地的场地设施情况;
(四)经费来源;
(五)接待方案;
(六)承办单位法人签署的申请书。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考察、确定在国内举行的冬季项目国际比赛的承办单位,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二条 列入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计划的比赛,在每年的7月印发竞赛规程。计划外的比赛在经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单发竞赛规程。竞赛规程由竞赛的主办单位印发,承办单位可以印发竞赛规程的补充通知,但需经主办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审批的冬季项目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主办方与承办方需签订承办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该体育竞赛,必须向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人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综合性运动会的规定。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计划的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拨款。计划外的比赛,其经费按照协议执行。凡列入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计划的比赛,不得收取比赛报名费。计划外的比赛,根据比赛报名工作成本收取报名费。
第十八条 冬季项目体育竞赛实行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派出,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各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向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全称、简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单位的资质证书(事业、工商、社团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三)单位训练场地、设施、器材情况;
(四)单位开展项目、教练员、运动员情况;
(五)拟参加的全国比赛名称;
(六)单位法人签署的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在收到参赛单位申请之后的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如准予参赛,同时准予其运动员注册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完成年度注册或确认后,方可参加比赛和工作。注册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具体的注册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彻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冬季项目的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参加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批准而举行的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如有违犯,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将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全国冬季项目体育竞赛的注册资格和参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 冬季项目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第二十六条 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审批、登记,擅自举办冬季项目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