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内体竞字〔2026〕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基层教练员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核心力量,其积极性直接关系自治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质量与输送效率。当前,自治区现有教练员输送运动员奖励政策存在短板:一是输送奖励范围仅限输送运动员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或国家队,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并取得奖牌的情形,未覆盖其他国际性、全国性、全区性赛事成绩,覆盖面窄;二是缺乏专门针对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高水平运动员的奖励政策。
为破解上述问题,自治区体育局研究制定了《办法》,通过发放专项输送培养费,实现经费直达输送教练员、扩大激励覆盖范围,充分调动基层教练员科学育才、积极输送运动员的主动性,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储备更多高水平后备人才,推动全区竞技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办法》。《办法》起草过程中,已通过自治区体育局官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向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自治区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规范制发流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4条,各章节核心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依据,界定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和输送教练员的范围,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明确适用边界。
(二)第二章输送认定。确立“谁输送、谁受益”和“一名运动员对应一个输送单位、一名输送教练员”的认定原则,明确由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负责认定工作,规定认定对象及名单公示要求。
(三)第三章输送培养费发放对象及标准。输送培养费(含税)以运动员成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正式运动员前取得的参赛成绩核定,专项发放给该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成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正式运动员前取得的参加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及以上国际国内(含国际性青年赛事、U系列赛等)赛事、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U系列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区运动会、全区锦标赛成绩及培养发展潜力,分四档设定3000元、4000元、5000元、7000元发放标准。实行“就高不重复”一次性发放原则。
(四)第四章输送培养费发放程序和管理。明确经费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筹措解决,规范测算、审核、公示、发放流程,落实纳税、收款确认及归档管理要求,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未尽事宜的处理原则、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日期,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落地可行。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6年4月14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