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 首页>>巴彦淖尔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体育局    tyj.bynr.gov.cn 2026-05-22
 
 

 

 

 

各盟市体育局(教体局、文体旅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体育局2026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6年4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我区基层教练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充分调动基层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选拔、培育和输送更多高水平运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1996年7月3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体人字〔1996〕314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区实际,发放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输送培养经费(以下简称输送培养费),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界定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指由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直属管理,并由自治区财政支付运动员体育津贴的运动队。

 

第三条  输送教练员界定

 

本办法适用于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范围界定如下:

 

(一)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办训单位的输送教练员,办训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体育运动学校、普通大中小学校、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训练机构等。

 

(二)运动员未经办训单位培养,由个人或家庭自主开展训练并输送的,其培养教练员或承担主要培养职责的监护人,视为本办法所指的输送教练员。

 

第二章  输送认定

 

第四条  认定原则

 

输送认定应本着“谁输送、谁受益”和“一名运动员对应一个输送单位、一名输送教练员”原则进行。

 

第五条  认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所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竞训中心),负责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输送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对象

 

(一)输送运动员。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办训单位、个人或家庭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转为正式的运动员。正式运动员名单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为准。

 

(二)输送教练员。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转为正式运动员的教练员,以运动员在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集训备案材料中填报登记的教练员信息为准。社会力量(含俱乐部、学校等)推荐输送的运动员,以及特殊体育人才输送的相关教练员名单,按照实际推荐输送情况予以确定。核定的输送教练员名单,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官网等官方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输送培养费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发放对象

 

输送培养费(含税)以运动员成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正式运动员前取得的参赛成绩核定,专项发放给该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

 

第八条  发放标准

 

发放严格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即按运动员所达对应最高标准执行一次性发放,不重复累计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一)输送运动员参加(代表我区或按协议交流代表其他省份,下同)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及以上国际国内(含国际性青年赛事、U系列赛等)赛事获得前八名(含团体项目、集体项目,下同),或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U系列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获得冠军的,向输送教练员发放输送培养费7000元。

 

(二)输送运动员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U系列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获得前六名的,向输送教练员发放输送培养费5000元。

 

(三)输送运动员参加全区运动会、全区锦标赛获得冠军的,向输送教练员发放输送培养费4000元。

 

(四)输送运动员未取得前款所列成绩,但入选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测试成绩优异、具备培养发展潜力的,经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组推荐,运动员所属运动队训练管理单位(自治区各项目运动中心)研究审议,向输送教练员发放输送培养费3000元。

 

第四章  输送培养费发放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经费来源

 

输送培养费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筹措解决。

 

第十条  测算和发放

 

(一)输送培养费由运动员所属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训练管理单位(自治区各项目运动中心)负责测算,每年年底前,或在批次运动员正式入队手续办理完毕后,完成输送培养费的测算工作,并连同运动员成绩证明、输送教练员认定材料等报送自治区竞训中心审核。

 

(二)经审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依据税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发放至运动员输送教练员,确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输送培养费直接支付给输送教练员,收款个人应于款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人签名的收款确认凭证。自治区竞训中心负责对本项工作进行跟踪落实及归档管理,银行转账记录凭证作为报销入账的依据。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发放失败的,输送教练员应及时更正信息,更正后发放部门应当协助重新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输送培养费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内容与国家、自治区新颁布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doc

 

 
   
   

 

主办单位:巴彦淖尔市体育局 蒙ICP备14002967号-2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1508000015 公安机关备案号:15080202000233
地址:新华西街审计大楼二楼 邮箱:bstyj2012@163.com 电话:0478-8700818

当前位置:首页 >机构设置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5-22 18:01:00 来源:
 

 

 

 

各盟市体育局(教体局、文体旅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体育局2026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6年4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我区基层教练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充分调动基层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选拔、培育和输送更多高水平运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1996年7月3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体人字〔1996〕314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区实际,发放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输送培养经费(以下简称输送培养费),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界定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指由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直属管理,并由自治区财政支付运动员体育津贴的运动队。

 

第三条  输送教练员界定

 

本办法适用于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范围界定如下:

 

(一)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办训单位的输送教练员,办训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体育运动学校、普通大中小学校、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训练机构等。

 

(二)运动员未经办训单位培养,由个人或家庭自主开展训练并输送的,其培养教练员或承担主要培养职责的监护人,视为本办法所指的输送教练员。

 

第二章  输送认定

 

第四条  认定原则

 

输送认定应本着“谁输送、谁受益”和“一名运动员对应一个输送单位、一名输送教练员”原则进行。

 

第五条  认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所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竞技体育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竞训中心),负责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输送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对象

 

(一)输送运动员。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办训单位、个人或家庭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转为正式的运动员。正式运动员名单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为准。

 

(二)输送教练员。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转为正式运动员的教练员,以运动员在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集训备案材料中填报登记的教练员信息为准。社会力量(含俱乐部、学校等)推荐输送的运动员,以及特殊体育人才输送的相关教练员名单,按照实际推荐输送情况予以确定。核定的输送教练员名单,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官网等官方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输送培养费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发放对象

 

输送培养费(含税)以运动员成为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正式运动员前取得的参赛成绩核定,专项发放给该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

 

第八条  发放标准

 

发放严格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即按运动员所达对应最高标准执行一次性发放,不重复累计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一)输送运动员参加(代表我区或按协议交流代表其他省份,下同)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及以上国际国内(含国际性青年赛事、U系列赛等)赛事获得前八名(含团体项目、集体项目,下同),或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U系列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获得冠军的,向输送教练员发放输送培养费7000元。

 

(二)输送运动员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U系列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获得前六名的,向输送教练员发放输送培养费5000元。

 

(三)输送运动员参加全区运动会、全区锦标赛获得冠军的,向输送教练员发放输送培养费4000元。

 

(四)输送运动员未取得前款所列成绩,但入选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测试成绩优异、具备培养发展潜力的,经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组推荐,运动员所属运动队训练管理单位(自治区各项目运动中心)研究审议,向输送教练员发放输送培养费3000元。

 

第四章  输送培养费发放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经费来源

 

输送培养费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筹措解决。

 

第十条  测算和发放

 

(一)输送培养费由运动员所属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训练管理单位(自治区各项目运动中心)负责测算,每年年底前,或在批次运动员正式入队手续办理完毕后,完成输送培养费的测算工作,并连同运动员成绩证明、输送教练员认定材料等报送自治区竞训中心审核。

 

(二)经审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依据税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发放至运动员输送教练员,确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输送培养费直接支付给输送教练员,收款个人应于款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人签名的收款确认凭证。自治区竞训中心负责对本项工作进行跟踪落实及归档管理,银行转账记录凭证作为报销入账的依据。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发放失败的,输送教练员应及时更正信息,更正后发放部门应当协助重新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输送培养费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内容与国家、自治区新颁布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输送培养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