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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摔跤裁判员管理办法(暂行)
  巴彦淖尔市体育局    tyj.bynr.gov.cn 2020-04-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式摔跤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晋级、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促进中国式摔跤运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式摔跤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A级、国家B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负责中国式摔跤项目国家B级以上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晋升、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中心中国式摔跤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推广委员会)负责实施,同时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省级单项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单项协会负责本地区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地方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裁判员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式摔跤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在中心推广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式摔跤项目相应级别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裁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裁委会成员由中心推广委员会推荐、选举产生。

第八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晋级;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相应级别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研究修订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和裁判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十条 晋升国家A级、国家B级必须通过专项体能和中国式摔跤专项技能的考核。其中晋升国家A级裁判资格应当进行英语考试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一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参加省市级比赛1次以上,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二级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参加省市级比赛2次以上,能正确掌握和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注:对未开展一级以下(含)裁判员培训的地区或跨行业合作需求,中心推广委员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开展全国一级(含)以下裁判员培训和认证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B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一级裁判员资格2年以上,参加全国比赛1次或省市级比赛2次以上,经培训并考核优秀者。

第十五条 国家A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晋认证标准:具备国家B裁判员资格2年以上,参加全国比赛2次以上,经培训并考核优秀者。

第十六条 中国式摔跤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行业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B级以上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报裁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中国式摔跤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九条 裁判员资格认证由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在中心推广委员会备案的各级行业协会进行,其它机构认证的中国式摔跤裁判员技术等级将不予备案和注册。

第二十条 中心推广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裁判等级认定结果,统一制作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式摔跤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中国式摔跤国家B级、国家A级裁判员,每年应参裁判员注册。注册日期为每年11月1日-12月31日,注册有效期为次年全年。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中国式摔跤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裁委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裁判员姓名、性别、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等相应信息。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竞赛裁判员选派工作按照公开、择优、中立、就近的原则,由裁委会具体负责。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中国式摔跤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中国式摔跤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裁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中国式摔跤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级注册裁判员进行复考,复考不合格的降低或取消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B级、国家A级裁判员参加非中心推广委员会举办的带有全国性中国式摔跤比赛、商业性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报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B级、国家A级裁判员参加各种国际性中国式摔跤赛事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中国式摔跤比赛裁判工作的,必须报裁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以国家B级、国家A裁判身份出席涉外、全国性、多区域联合性商业比赛或庆祝活动的,必须报裁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裁判员违反裁判工作纪律和执裁过程中出现错判、漏判、反判和违法、违纪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中国式摔跤裁判员应按时参加中心推广委员会组织的裁判员培训考试。连续两届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及格者给予降低裁判等级或取消裁员执裁资格的处罚。

(二)接到选派通知,因个人原因(未请假),连续两次未参加全国各项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停止裁判工作一年。

(三)赛区工作期间,裁判员不得参加与比赛无关,有借机拉拢关系嫌疑的活动。坚决打击吃拿卡要、参加宴请等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赛、降级取消裁判资格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赛区工作期间,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停止全部比赛工作,限期离开赛区或取消裁判资格的处罚。

(五)对于执裁过程中出现严重错判、漏判和反判的,致使比赛失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一个单元比赛停止全部比赛停止裁判工作一年降低裁判等级或取消裁判员执裁资格的处罚。

(六)赛区工作中拉帮结派、弄虚作假、收受他人贿赂暗箱操作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经裁委会研究,上报中心推广委员会批准,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违反党纪党规的,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中国式摔跤裁判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举摔柔中心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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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摔跤裁判员管理办法(暂行)

2020-04-03 09:55: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式摔跤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晋级、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促进中国式摔跤运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式摔跤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A级、国家B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负责中国式摔跤项目国家B级以上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晋升、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中心中国式摔跤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推广委员会)负责实施,同时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省级单项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单项协会负责本地区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地方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裁判员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式摔跤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在中心推广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式摔跤项目相应级别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裁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裁委会成员由中心推广委员会推荐、选举产生。

第八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晋级;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相应级别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研究修订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和裁判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十条 晋升国家A级、国家B级必须通过专项体能和中国式摔跤专项技能的考核。其中晋升国家A级裁判资格应当进行英语考试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一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参加省市级比赛1次以上,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二级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参加省市级比赛2次以上,能正确掌握和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注:对未开展一级以下(含)裁判员培训的地区或跨行业合作需求,中心推广委员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开展全国一级(含)以下裁判员培训和认证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B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一级裁判员资格2年以上,参加全国比赛1次或省市级比赛2次以上,经培训并考核优秀者。

第十五条 国家A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晋认证标准:具备国家B裁判员资格2年以上,参加全国比赛2次以上,经培训并考核优秀者。

第十六条 中国式摔跤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行业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B级以上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报裁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中国式摔跤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九条 裁判员资格认证由相应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在中心推广委员会备案的各级行业协会进行,其它机构认证的中国式摔跤裁判员技术等级将不予备案和注册。

第二十条 中心推广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裁判等级认定结果,统一制作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式摔跤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中国式摔跤国家B级、国家A级裁判员,每年应参裁判员注册。注册日期为每年11月1日-12月31日,注册有效期为次年全年。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中国式摔跤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裁委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裁判员姓名、性别、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等相应信息。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竞赛裁判员选派工作按照公开、择优、中立、就近的原则,由裁委会具体负责。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中国式摔跤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中国式摔跤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裁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中国式摔跤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级注册裁判员进行复考,复考不合格的降低或取消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B级、国家A级裁判员参加非中心推广委员会举办的带有全国性中国式摔跤比赛、商业性比赛的裁判工作,必须报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B级、国家A级裁判员参加各种国际性中国式摔跤赛事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中国式摔跤比赛裁判工作的,必须报裁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以国家B级、国家A裁判身份出席涉外、全国性、多区域联合性商业比赛或庆祝活动的,必须报裁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裁判员违反裁判工作纪律和执裁过程中出现错判、漏判、反判和违法、违纪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中国式摔跤裁判员应按时参加中心推广委员会组织的裁判员培训考试。连续两届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及格者给予降低裁判等级或取消裁员执裁资格的处罚。

(二)接到选派通知,因个人原因(未请假),连续两次未参加全国各项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停止裁判工作一年。

(三)赛区工作期间,裁判员不得参加与比赛无关,有借机拉拢关系嫌疑的活动。坚决打击吃拿卡要、参加宴请等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赛、降级取消裁判资格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赛区工作期间,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停止全部比赛工作,限期离开赛区或取消裁判资格的处罚。

(五)对于执裁过程中出现严重错判、漏判和反判的,致使比赛失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一个单元比赛停止全部比赛停止裁判工作一年降低裁判等级或取消裁判员执裁资格的处罚。

(六)赛区工作中拉帮结派、弄虚作假、收受他人贿赂暗箱操作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经裁委会研究,上报中心推广委员会批准,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违反党纪党规的,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中国式摔跤裁判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举摔柔中心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