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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国家和自治区培养、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激励巴彦淖尔籍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祖国、为内蒙古和巴彦淖尔市争光。现将《巴彦淖尔市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于12月2日12:00前反馈至市体育局办公室。
联系人:岳娜 联系电话: 87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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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巴彦淖尔市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巴彦淖尔市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巴彦淖尔市体育局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1:
巴彦淖尔市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
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国家和自治区培养、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激励巴彦淖尔籍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祖国、为内蒙古和巴彦淖尔市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和全运会取得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9〕13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参照其他盟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巴彦淖尔市参加每四年一届的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全运会)获得成绩的巴彦淖尔籍或巴彦淖尔市注册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所参加项目比赛除群众体育项目外所获的单项奖牌和得分不计入我市代表团团体成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竞技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下列奖金均指税前)
(一)凡获得个人比赛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6万元的奖励。除前三名外,按照竞赛规程实际计入我市代表团的分数,每得一分奖励200元。
(二)集体项目运动员的获奖金额与个人项目相同,按照竞赛规程实际计入我市代表团的金牌数和分数进行奖励。足球、篮球、排球、曲棍球、橄榄球、高尔夫球按照竞赛规程三倍计奖牌计分办法,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金额的300%(三倍)给予奖励。
(三)超全国纪录奖励3万元,超全国青少年纪录奖励2万元,创(超)自治区纪录奖励1万元,创(超)自治区青少年纪录奖励0.6万元,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多次创(超)纪录,只按最好成绩奖励一次。
(四)教练员的奖励,按其训练获奖运动员奖金的100%给予奖励。
(五)集体项目教练员的获奖金额与个人项目相同。
第四条 群众体育项目奖励(下列奖金均指税前)
运动员参加群众体育团体、集体项目:第一名2万元、第二名1万元、第三名0.6万元;个人项目:第一名1万元、第二名0.6万元、第三名0.4万元。
第五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比赛任务的竞技体育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根据各组织单位或个人所承担任务的多少,由市政府授予“巴彦淖尔市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第**届运动会“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突出贡献个人奖”、“先进个人”等,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奖励总经费控制在30万元以内,个人奖励占总经费的30%。
第六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运会各盟市争夺优秀运动员的实情,为防止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流失,我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获奖金额根据全区各盟市的平均奖金额适度调整。
第七条 每届自治区全运会结束后,市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时如实拨付。
第八条 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参加自治区全运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0〕7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巴彦淖尔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获奖
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和全运会取得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9〕1356号),深入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我市群众性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激励我市全体教练员、运动员积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各类比赛并创造优异成绩,为全市各族人民争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该《办法》在起草过程中,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修改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后,完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规范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标准,切实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广泛开展。《办法》明确了奖励对象及奖励项目、奖励办法、奖励金额设置规定、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等,规定了执行的具体时间,共有九条内容。
四、文件制定程序
《奖励办法》于10月11日由市体育局开始起草,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10月26日完成了初稿,在体育系统内部征求了意见。11月15日市体育局向市直部门、各旗县区文体局等责任部门征求意见,各地各部门均表示无修改意见。
五、建议
《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实施。